电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,是群众“出门第一步、回家最后一程”,是影响生活品质的重要一环。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股市金融杠杆,也是重大民生事项。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,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,切实消除事故隐患,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,提高人民生活品质,开展电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。2025年3月26日,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,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,为维护电梯安全、守护群众出行“最后一公里”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。 一、立法背景及重大意义 (一)开展电梯安全立法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然选择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公共安全、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,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,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,完善公共安全体系,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,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。电梯安全是公共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国家重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,预防电梯安全事故,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措施。为有力提升我省电梯安全管理水平,结合工作实际,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,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,增强应急处置能力,开展电梯安全地方立法非常必要。 展开剩余84%(二)开展电梯安全立法是推进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更新的有力抓手。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更新有序推进,新安装电梯质量保障、在用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新情况、新矛盾逐渐凸显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,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、人民城市为人民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,打造宜居、韧性、智慧城市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,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。开展电梯安全立法,就是要将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更新的部署要求落实落地,优化电梯相关领域制度供给,提升城市安全韧性。 (三)开展电梯安全立法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切实举措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我省电梯保有量和新安装数量持续攀升,老旧电梯逐年增多。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,截至2024年底,全省登记在册的各类电梯逾41.5万台,并以近10%的年均增长率快速增长,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,但电梯故障呈多发态势。此次电梯安全立法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将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”作为重要立法目的,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 二、立法主要过程 电梯使用是紧贴百姓生活的“关键小事”,电梯安全是关系群众福祉的“民生大事”。在立法过程中,一是健全完善“同向同行、并联并行、直通直行”立法工作机制,构建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,落实立法各责任主体责任,在条例表决前向省委作了汇报。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,坚持立法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、造福人民,通过湖北日报、湖北发布、省人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,并就群众关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重点难点问题,先后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街道、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,积极回应社会关切。三是坚持开门立法,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,充分研究吸收省直有关单位、市州人大常委会、基层立法联系点、基层执法单位、人大代表以及相关市场主体、社区工作者、居民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,并征求国家有关部委意见,注重平衡、协调各方面利益诉求,广泛凝聚立法共识。四是落实地方立法“五个之前”论证评估工作要求,组织专家、实务工作者等对条例的合法性、科学性、合理性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以及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。 三、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9章54条,包括总则、生产经营、使用管理、维护保养、检验检测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: (一)健全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。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多、管理部门多、监管环节多,需要构建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行业自律、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。一方面,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协助推进,市场监督管理、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、经济和信息化、公安、财政、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,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;另一方面,条例明确电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管理、维护保养、检验检测等单位以及电梯乘用人的主体责任,强化安全责任落实,推动形成工作合力。 (二)加强电梯制造、安装、工程施工等环节源头治理。电梯安全性能首先受电梯产品质量、安装工艺以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等影响。为了从源头消除电梯安全隐患,一方面,条例强化了电梯制造单位安全责任,明确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,严格电梯质量保证制度、产品召回制度,不得违规设置技术障碍;另一方面,条例规定电梯井道、底坑、机房等建设工程应当经过图审,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要求,并明确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。 (三)强化电梯安全设施配备刚性约束。电梯安全运行和管理水平有赖于安全设施设备的作用发挥。为提升电梯安全硬件保障水平,条例规定电梯安装、改造、重大修理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,应当配备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控系统,并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、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。同时,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电梯轿厢内无线通信信号不稳定的情况,条例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、通信运营企业、通信管理部门等主体责任,协同推进无线通信信号覆盖。 (四)推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乘用人双向发力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距离电梯管理最近、对电梯运行情况最了解、电梯应急处置响应最快的主体,可以说是电梯安全的“守夜人”。条例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人员配备、运行环境维护、日常管理、应急处置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。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,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。同时,电梯乘用人既是生活便利、舒适体验的见证者、受益者,也是电梯安全、乘梯秩序的维护者、推动者。为了营造安全、舒适、良好的乘梯环境,条例对乘用人安全、文明使用电梯作出专门规定,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、放心乘梯。例如,不得拆除、破坏电梯标志标识和安全设施;不得在电梯内打闹、蹦跳、吸烟;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;不得携带烈性犬、大型犬,或者携带犬只未采取戴嘴套、装入犬袋(笼)等安全措施,等等。 (五)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行为。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,日常维护保养十分重要。为了进一步压实维护保养责任、规范维护保养行为、提高维护保养质量,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业务能力、作业程序、应急救援、报告义务以及禁止性行为都作了规定。为了防范虚假维保、纸面维保,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作业时,应当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接受其现场监督。 (六)守牢电梯检验检测、安全评估底线。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是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专业“体检”、发现电梯故障隐患、维护电梯安全的一道重要“防线”。一方面,条例对国家有关电梯检验检测的现行要求作了衔接规定;另一方面,明确对发生安全事故、故障率高、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安全运行等情形应当进行电梯安全评估,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。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,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,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理、改造或者报废、更新,并对经费筹集主体和经费来源作了规定。 (七)回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社会关切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当前城市更新的一项重点工作,也是很多老旧小区居民的一块心病,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。为更好适应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的需求,条例设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章,重点对电梯加装范围、部门职责、加装程序、异议协调、安全保障、资金筹集以及鼓励措施等内容予以规范,同时为各地实践探索留有空间。 (八)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。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的监管职责,对监管重点、监管方式、应急救援、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公开、公众参与等作了细化规定,着力提升监管效能。条例规定,要建立健全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,整合电梯建设施工、运行监控、维护保养、检验检测、应急处置等信息,强化数据分析、风险提示和信息共享,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。 此外,条例对电梯制造、安装、修理、改造、使用管理、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电梯乘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。例如,对电梯制造单位、维护保养单位以及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违规设置技术障碍,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警告、罚款等措施;对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物品的行为,设置了相应处罚条款,强化了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。 (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) 股市金融杠杆 发布于:湖北省 |